实验中心〔2018〕04号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根据攀学院〔2013〕28号文《攀枝花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结合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要求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课堂,包含理论课堂和实验课堂,重点是理论课堂。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的课堂主要为大学物理理论课和大学物理实验课课堂。
第二条 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教学是教师的第一要务,其它社会工作应合理安排时间,非特殊原因,不得占用学生正常学习和教师正常教学时间;教研室是教风、学风的第一责任单位,授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授课教师改善教风和学风。
第三条 教学场所是神圣的地方,所有进入教学楼、实验楼的师生都应该举止文明、礼貌,保持肃静,着装得体,严禁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上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找人、会客,不得随意出入。
第四条 对采用传统讲授方式教学的课堂,在上课期间,上课教师、学生、听评课教师不得使用与授课、听课无关的电子产品,手机通讯应处于静音状态。上课教师、听评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学生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者玩手机,任课教师应先责成其关机,不听劝阻者,逐出教室,认定该学生当节课为旷课,并作为平时成绩和考试资格认定的依据,中心随机抽查并公布。对采用非传统方式教学的课堂,如混合式课堂、对分课堂、雨课堂、翻转课堂等,根据教学方法实际,学生和教师可以有效使用手机、WIFI等电子产品和网络协助教学。
二、授课教师管理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按照学校课程表所规定的授课时间和地点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严格遵守授课时间,不得自行掌握下课时间。
第六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授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教室准备;上实验课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准备需要,提前到达实验室调试设备,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课时应注意师生课堂互动,拉近距离,身体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能坐着讲课。
第八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应支持和配合中心、学校教学信息员的教学信息采集工作,不能关门上课,教学信息员应尊重教师和学生,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九条 授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上课时段、变更教学地点、变换上课老师时,应提前办理好调课手续。教师不得利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为自己或公司牟利。
第十条 授课教师应认真备课,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内容,开展“说课活动”;携带齐全教学资料和辅助教具,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文字规范,注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传统教学或非传统教学的优势,辅助以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各种网络教学系统和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开放课程进行辅助教学。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应认真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合理安排学生座次;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交头接耳、睡觉、听音乐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任课教师不管课堂纪律,课堂秩序差,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课堂出勤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并对学生提出警示;对旷课、请假达到一定比例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资格认定的办法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日历开展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合理指定课外辅助阅读材料和课外作业。
三、课堂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尊敬老师,认真听讲;上实验课的,学生应提前进实验室,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不得利用实验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学生应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课程的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若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或者实事求是地向中心教学科和领导反映,不得以消极、抵触情绪扰乱课堂秩序。
四、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课堂教学管理工作,应定期深入课堂或通过网络监控等设施对师生的课堂秩序进行常规检查和监督。管理者应主动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进一步做好教师、学生的思想工作,激发教师教学热情,做好教风建设工作,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听课、评课、看课人员、教学检查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教师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学科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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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抄送:教务处
发送:各科室,全体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