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点,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管理危险化学品供应点,并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第二条 学校要求校内各使用单位到指定的供应点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财务处对自行采购不予报销。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追究责任。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供点由中标单位负责管理,其仓储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要求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的供应要坚持服务优质,价格公道,安全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由中标单位事前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中标单位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学校对剧毒品、易制毒品实行审批制度。毒品申购必须从严,按三级审批制报批。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或课题组)填写申购单,经院()主管负责人签字,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供应单位按申购程序负责向市、区有关部门报批,凭剧毒品采购证申购。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和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业。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八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九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化学品,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三条 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十四条 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攀枝花市集中存放场所地方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立台帐,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报安全办,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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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 产教融合发展部(公共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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