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

实验中心201809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攀学院〔201791号文《攀枝花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中心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中心统一领导下,构建由中心、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中心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中心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主任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悬挂或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

第六条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所有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并置于明显位置;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线路;实验室房屋要无破损、无危漏隐患,做好防盗工作;实验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畅通。

第七条 加强实验室耗材管理,落实耗材管理制度,作好入库和领用登记。对毒害、腐蚀、爆炸、辐射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按照《攀枝花学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攀学院〔201049 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各实验室须加强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并落实国家和中心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明确和落实各个环节安全责任,并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项目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成员由中心分管主任、教学科研科、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检查小组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开展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将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工作,安全抽查主要检查各实验室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安全制度及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成效等。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参照《攀枝花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攀学院〔200617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中心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中心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中心将上报学校申请表彰和奖励。

(以下为空白)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二○一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实验室  安全  管理

抄送:教务处

发送:各科室,全体教师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              2018310日印发

攀枝花学院 产教融合发展部(公共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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