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

实验中心201805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攀学院〔2017109号文《攀枝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结合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是学生能力形成的关键环节,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综合创新能力。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突出学生应用能力培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掌握实验方法,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的一种教学形式。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教学是指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实训)教学环节课程教学,包括独立成课的实验(实训)课程(简称实验课程)及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学时(简称课内实验)。本中心涉及的实验课程主要包括物理实验、基础化学实验、计算机基础实验、部分专业实验(实训)及其它公共类基础实验(实训)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中心与实验室(院系)两级管理模式,中心对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院系负责实验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排课、耗材清单、实验备课、实验教学、实验善后处理等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管理、排课审核、耗材采购、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全中心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科研科负责管理,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室主任和院系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校本专科物理实验、基础化学实验、计算机实验、部分专业实验(实训)及其它公共基础实验(实训)的实验教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上述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相关院系负责实验教学的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日常实验教学任务,推动本单位实验教学改革创新,整理汇编本单位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中心实验室配合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运行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适用专业、所有实验项目内容及要求、考核方式等;课内实验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独立设置章节,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实验项目内容及要求、考核方式等部分。

第八条 所有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或讲义,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及方法、所需仪器设备、操作步骤、预习要求、注意事项、思考问题等基本内容,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经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九条 相关院系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实验教学作出安排。实验任务的安排由承担理论教学的院系与中心进行协商,由院系初排课表,再由中心审核课表,落实实验教学。

第十条 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在实验场地和仪器设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开出全部必做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教学安排,提前做好实验教学条件准备,包括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耗材等,保证供电、供水线路畅通,确保实验项目按时开出,确保实验设备台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实验课程应合理配备指导教师,原则上每20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由学生单纯操作计算机开展教学的上机课程每40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因仪器设备台套数等客观条件限制较大的,实验项目应根据实验要求及实验设备情况合理分组。

第十三条 相关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及时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项目,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注重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创新精神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新开实验课程须经院系审核合格,并经中心确认具备仪器设备条件后方可开设,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相关院系及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发布实验课程简介、实验项目信息、实验指导书等实验资料,完成实验项目选课、开放性实验项目预约等工作,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效果。

第四章 指导教师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相关院系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参与该课内实验教学。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尤其是教授参与实验教学工作。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事先对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并填写试做记录,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备课是实验指导教师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实验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实验教案和教学日历,明确实验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并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实验前,必须提前到实验室与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沟通,核实仪器设备的准备情况、熟悉实验耗材的放置位置、配制实验用试剂、做好实验安全预案。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应在实验前认真试做并做好记录,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对未进行实验备课、未试做新实验的指导教师,为保证教学效果和学生人身安全,实验技术人员有权阻止实验,并按教学事故上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一)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教学场所,核对学生到课情况,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二)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向学生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三)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四)学生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审查学生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合格者签字认可,不合格者督促其重做。(五)实验课堂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恢复实验室原貌,认真填写《实验教学工作记录本》和《实验室教学实验记录表》,需维修的仪器将相关信息填入《实验室维修记录本》,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对不按照要求恢复实验室原貌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有权通报相关院系,并按教学事故上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批改要求:①体现批改痕迹;②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水笔批改,不得用其它颜色;③实验报告上的成绩必须与点名和记分册上的成绩一致;④实验报告批改应有指导教师的签名。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验课成绩;课内实验在所有的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五章 学生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实验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本次实验项目以零分计,请假学生由指导教师安排补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应接受安全保密与纪律教育,遵守《学生实验守则》等规章制度。(二)学生在实验前应预习实验内容,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在教师讲解并宣布开始实验后方可动手操作,未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调用仪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三)学生应独立完成整个实验过程,不得冒名顶替或抄袭他人实验成果,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分,直至取消本次实验成绩。(四)学生应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完毕后,须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将仪器设备按原样整理,清理实验室,在得到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或作业,并附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数据,否则该实验报告无效。凡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者,均须重做。缺交实验报告者以零分计,缺交累计达应交次数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该门课程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成绩考核应注重实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实验课程的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各个实验项目中的评价结果和学生在整个实验课程中的整体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成课的实验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核原则上包含学生预习成绩、实验过程能力(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等)评价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等;提倡期末考核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

第二十六条 课内实验成绩可由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实验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提倡安排实验操作考试。课内实验成绩按照课程大纲确定的比例作为课程过程化考核的一部分计入课程总成绩;课内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可根据本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确定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七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中心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结合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相关院系和实验室应加强日常检查,组织抽查,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实行实验教学听课制度。中心人员听实验课次数应至少完成听课任务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中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不定期到实验室听课或检查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相关院系和实验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质量的检查、监控,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附件:1.实验教学工作记录本

2.实验室教学实验记录表

3.实验室维修记录表

(以下为空白)

共实验教学中心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实验  教学  管理

抄送:教务处,钒钛学院,生化学院,数计学院

发送:各科室,全体教师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              20183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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